证券代码:920856证券简称:浩淼科技公告编号:2026-039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明光市嘉山大道8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倪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013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3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01337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2968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
(十)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
<2025年年度权
(六)329686100%00%00%益分派
预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二)律师姓名:冉合庆、张大林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