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856证券简称:浩淼科技公告编号:2025-089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
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未收到异议。详见2022年7月4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51)、《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2)。
2.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年8月5日,公司发布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完成了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172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日为2022年8月3日。
4.2022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7.2023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723800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7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32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关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定向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回购注销6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625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00股。
2025年 4 月 24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12.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589875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8月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5年8月2日届满。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89875股。(二)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说明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行使权益条件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
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除限售条件。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8名激励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5.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除限售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
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期
2022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率
不低于10%,或2022年归属于上市第一个解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除限售期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
(容诚审字 [2025]230Z0525
40%号),2024年营业收入
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率
544598442.13元;
不低于20%,或2023年归属于上市第二个解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除限售期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
(容诚审字 [2022]230Z1379
60%号),2021年营业收入
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率
412739617.15元;2024年
不低于30%,或2024年归属于上市
第三个解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率为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除限售期31.95%,不低于30%,符合解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除限售条件。
80%
注:
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披露
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
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个人业绩指标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年度相同。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去4名已回购注销股份人
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员,其余68名激励对象个人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层面2024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体如下:
均“合格”,因此本期68名个人年度绩效结果合格不合格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解限售比例100%0%
均为“100%”,满足行使权益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条件。
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解限售比例。
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
为6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9875股。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两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两位激励对象因当选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7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公司于2023年、2025年2次实施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
1.00股。
除以上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7月18日
2.授予价格:4.80元/股
3.登记日期:2022年8月3日
4.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68人
5.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589875股
6.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明细表
获授的限本次解除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序号姓名职务制性股票限售数量股票占获授数股票占目前总数量(股)(股)量比例股本的比例
1郭刚建董事、副总经理1210003630030.00%0.038%
2章钦董事、副总经理726002178030.00%0.023%
3李光荣核心员工605001815030.00%0.019%
4谢勤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5华其勇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6范思丁核心员工6050181530.00%0.002%
7杜希强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8魏秀勇核心员工6050181530.00%0.002%
9刘有志核心员工6050181530.00%0.002%
10刘萍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11曾宪松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12周冰洋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13屈朝峰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14傅然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15刘皖豫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16陈国康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17孙伟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18高勇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19邓宗峰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20李凯平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21肖育建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22周争光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23贺云峰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24姜岸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25明小峰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26徐晓明核心员工726002178030.00%0.023%
27袁绪海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28黄永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29陈东倡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30张树勇核心员工605001815030.00%0.019%
31黄志安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32徐超核心员工484001452030.00%0.015%
33杨硕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34倪秀秀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35董祥旭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36钱福辉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37徐德兵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38吴高力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39岳喜刚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40韦伟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41王文军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42姚帮锋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43吴启江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44张雷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45沈强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46董伟名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47毛辉核心员工484001452030.00%0.015%
48杨杰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49程国亮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50王茂双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51王波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52徐宝杨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53黄正锐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54赵玉强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55卞杭庆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56詹少远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57韩春香核心员工605001815030.00%0.019%
58杨登越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59施立强核心员工12100363030.00%0.004%
60陈玲玲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61梁英核心员工605001815030.00%0.019%
62赵丽瑾核心员工484001452030.00%0.015%
63把光俊核心员工605001815030.00%0.019%
64吕宝芹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65徐衍核心员工24200726030.00%0.008%
66张治纲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67刘宗核心员工363001089030.00%0.011%
68杨敏核心员工484001452030.00%0.015%
合计196625058987530.00%0.620%
注:1、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及“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系根据公司权益分派进行调整后的数量;
2、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等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事项。
2、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6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获授的589875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前述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68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589875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律师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2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备查文件
1.《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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