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亨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国泰海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866.BJ注册资本180205900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167号804房(仅限办公)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167号801房;北京市海淀区主要办公地址高里掌路1号院4号楼401房法定代表人刘铁斌实际控制人刘铁斌联系人肖代友
联系电话020-390041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内容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1月29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23965600.0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91607352.48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871号文核准,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 4049.5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0元。截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共募集资金32396.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35.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160.7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750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泰海通作为绿亨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绿亨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绿亨科技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024年12月19日,绿亨科技、刘铁斌、肖代友、刘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3号,广东证监局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募投项目变更程序不规范、募集资金
用于现金管理程序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未及时注销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公司及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年1月16日,公司及上述人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员因上述不规范事项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决定书〔2025〕4号。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保荐机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情况查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对上述不规范事项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出具了有效的整改方案并整改到位。上述不规范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中小股东利益、募投项目实施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将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3、其他重大事项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
督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对不规范事项及时进行了自查自纠并整改到位,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重大违规行为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0335.07万元。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