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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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 (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想壹律师、彭晨欣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5年09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09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www.b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13),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星期六)15:00在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祥成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具体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15:00--2025年10月11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96,6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1436%。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13%。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后分别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列人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共一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 (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 (武汉)律师事务所 (债章)
负责人 (签字):
王明华
承办律师 (签字)
李想壹
承办律师 (签字):
彭晨欣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