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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进感应: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06 00:00 查看全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进感应”、“公司”或“发行人”)股票于2022年7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进感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870

注册资本134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主要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祥成

实际控制人周祥成、万美华董事会秘书万美坤

联系电话0719-868624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5日

1二、保荐工作概述

国投证券作为恒进感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于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北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在恒进感应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

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守承诺;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2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

7、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专项

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4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原有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两处实施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505号展想中心5层02单元(租用)和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于上述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恒进感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对此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恒进感应《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2025年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

1、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为保证该项目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在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审慎决定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规划建设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

3议了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为加快“研发中心项目”的整体实施进度,提高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该项目截至目前的实际实施进展以及现有研发场地的使用安排和运营状况,经综合考虑并谨慎评估后,决定终止计划在武汉购置写字楼用于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将该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666号4幢204室”。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后,将加速推动该项目的全面顺利实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就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该事项系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恒进感应本次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三)2025年度信息披露违规

2025年度,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闲置募集资金理财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已就该事项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北证监管执行函〔2025〕28号)。

2025年10月20日,公司经内部审批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该金额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已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4规则》第7.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进展。但因公司内部信息传递与衔接不够及时、信息传递流程存在疏漏,上述事项延迟至2025年10月27日才完成补充披露。

保荐机构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已第一时间督促公司完成补充信息披露,并就募集资金规范使用、信息披露合规性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经核查,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均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未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对大额资金支取事项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公司亦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导致保荐机构未能提前知晓相关情况并督促履行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及公司内部管理与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的不足,保荐机构已督促开户银行严格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切实落实大额资金支取通知责任;

同时持续强化持续督导工作,督促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内部信息流转机制,并组织开展募集资金管理与信息披露专题合规培训,全面提升公司合规运作水平。

截至2025年末,公司未再发生同类违规情形。

(四)2026年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原有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一处实施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荣路333号C1幢14 层1405室(租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恒进感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对此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恒进感应《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恒进感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5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除公司2025年度因未及时披露闲置募集资金理财进展情况造成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外(详见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三)2025年度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基本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就重要事项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恒进感应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恒进感应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6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恒进感应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恒进感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对不规范事项及时进行了自查自纠并整改到位,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重大违规行为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恒进感应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九、其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濛马辉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4月30日(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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