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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特尔: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派特尔 --%

证券代码:920871证券简称:派特尔公告编号:2026-038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健全和完善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及《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回报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但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当前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出具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八、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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