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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康技术: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30 00:00 查看全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康技术”、“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20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査。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交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注册地址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王志宽、周楠

联系电话010-88085998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基康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其他情况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定王志宽、席睿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基康技术持续督导工作;后由

于席睿工作变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保荐代表人周楠接替席睿承担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879.BJ股本(股)16696.6331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滨河西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111室法定代表人袁双红实际控制人蒋小钢董事会秘书吴玉琼

联系电话010-6269889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基康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

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基康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关注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工作,配合向监管机构报送

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北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査。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基康技术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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