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85证券简称:星辰科技公告编号:2026-008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年3月23日,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为规范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
主要原材料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生产和采购计划,进行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第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和防范经营中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在有现货贸易基础的履约合同项下对现货或其类似品种开展套期保值。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种类限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需要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内
市场进行,并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总经办的相关人员组成。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五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员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五)行使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员”和“风险管理员”,主要
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员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开展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授权制度第十条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操作员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开仓时间和平仓时间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操作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人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六条财务部、套期保值操作员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操作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岗位交叉。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
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和
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额;
(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开户、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20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审批后进行,其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