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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钻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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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精武路1号武汉越秀国际金融中心T5栋32-33楼邮编:430022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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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精武路1号武汉越秀国际金融中心T5栋32-33层(430022)32-33/F Wuhan, Yuexi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Tower 5,No.1 Jingwu Rd.,Jianghan Distinct, 430022, Wuhan, ChinaTel:8627-82622591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大成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至2026年1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31日,恒立钻具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12月31日,恒立钻具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上披露了《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6日下午14:30如期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富二路5号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余立新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15日15:00至2026年1月16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进行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股份合计27,635,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5名,所代表股份共计26,423,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1,2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鉴于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议案1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恒立钻具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立钻具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大成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inChina.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斯

负责人: C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何丰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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