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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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24/25楼(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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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目录
释义....................................................4
正文....................................................5
一、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7
1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033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3号》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创远信科的委托,就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公司相关公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
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查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或“创远信科”指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本次激励计划”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指划》”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注销指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本法律意见书”指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指号》”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指《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
4正文
一、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1.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在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议案。
2.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4.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该议案。
55.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4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已超过12个月,公司未确定
1983680份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7.2025年4月23日,创远信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已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8.2025年4月23日,创远信科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5年4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议案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宜在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宜。
9.2026年3月31日,创远信科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该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远信科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具体情况
(一)因未达行权条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三)款“公
6司业绩指标”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
为2024年和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权益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80亿元,且
第一个行权期2024年公司2024年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40项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40亿元,且
第二个行权期2025年公司2025年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45项
若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权益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公司
2025年营业收入低于4.40亿元,未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
(三)款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合计3815930
份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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