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新材”、“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杨曦、苏海灵
联系人:杨曦
联系电话:13938468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天马新材 股票代码 920971.BJ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科学大道1109号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科学大道1109号
公司网址 www.tianmaweifen.cn
公司邮箱 tmxc@tm-xc.cn
四、保荐工作概述中金公司作为天马新材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天马新材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9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北交所的问询进行答复,并与北交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
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
2相关公告;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导期间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3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信息披露流程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部分使用完毕,部分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后续保荐机构将对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持续履行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杨曦苏海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