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978证券简称:开特股份公告编号:2025-123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一)2024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独立董事(杨世珍)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12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68)、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4-069)等公告。
(二)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1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8)和《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9)。
(三)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8月29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7)。
(四)2024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3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93)等相关公告。
(五)2024年9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
成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和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 9月 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和《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六)2025年8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5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100)等公告。
(七)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4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03)和《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04)。
(八)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2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05)、《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8)。
(九)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9月 1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1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编号:2025-120)、《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5-121)等相关公告。
(十)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9月 15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
露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2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编号:2025-12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5-126)等相关公告。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行权时间
/行权安排/行权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售期/行权期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售期/行权期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售期/行权期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4年8月30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个限售期/等待期已于2025年8月29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是否成就的说明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形,满足解除限售/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行权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1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售/行权条件。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2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授予股票期根据中审众环会计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行权合伙)出具的2024条件之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即2024年度)公司层面年年度审计报告:公业绩考核要求为:司2024年营业收入3 目标 A/解除限售系数(行权系数)100%(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为 82636.29 万元,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23年营业收入为不低于15%;(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65326.86万元,2024长率不低于10%。年与2023年相比增目标 B/解除限售系数(行权系数)80%(需满足下列两个条 幅为 26.50%,因此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长率不低于12%;(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解除限售期/行权期润增长率不低于 8%。 的业绩条件目标 A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已经达成,解除限售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和其他股权激励系数/行权系数为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100%。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计划》中54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名激励对象个人层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行权比例。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面绩效考评结果均力、工作业绩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 为“A(优秀)”,因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此本期 54 名激励对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象个人解除限售比
个人上一年 A B C D 例均为“100%”,其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中10名激励对象个
个人解除限售比
100%80%60%0%人行权比例均
例/个人行权比例“100%”。
就限制性股票而言,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就股票期权而言,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54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限售的股份比例皆为《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同时,其中10名激励对象满足期权行权的股份比例皆为《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30%。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1、首次授予日:2024年8月30日
2、授予价格:5.27元/股
3、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54人
4、本次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8000股
5、本次解除限售明细表单位:股
本激励计划首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次获授剩余的姓名职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长兼郑海法20000060000140000总经理
董事、董事会秘李元志900002700063000
书、副总经理李勇副总经理900002700063000郑丹副总经理900002700063000张海波副总经理900002700063000徐传珍副总经理900002700063000余雄兵财务总监900002700063000
核心员工(47人)16200004860001134000合计23600007080001652000
注: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愿限售的承诺。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开特 JLC1、850104
2、授权日:2024年8月30日
3、行权价格(调整后):7.04元/份
4、可行权人数:10人
5、可行权对象类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6、可行权数量:267000份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8、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9、权益分派导致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因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37元/份调整为 7.04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10、可行权时间:
可行权日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1、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本次可行权本次可行权数量占
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份)已行权数量(份)数量(份)获授数量比例(%)
郑海法董事长兼总经理1500004500030%0
董事、副总经理
李元志1000003000030%0
、董事会秘书
李勇副总经理1500004500030%0
郑丹副总经理1000003000030%0
张海波副总经理1000003000030%0
徐传珍副总经理1000003000030%0
余雄兵财务总监1000003000030%0
核心员工(3人)900002700030%0
合计890000267000-0
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只可转让25%,上表中相关人员超出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
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择机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行权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缴款账户及要求以公司财务部门反馈至激励对象的内容为准。激励对象
需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激励对象个人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及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股票期权行权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二)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行权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股份登记手续。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的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