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
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调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下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详情如下:
一、适用基金序号基金全称基金代码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1011040
式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2011041
式联接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
3014153
份额
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
4014154
份额
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
5010769
份额
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
6010770
份额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
7010955
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
8010956
基金份额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
9008763
金份额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
10008764
金份额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
11012348
基金份额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
12012349
基金份额
13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007128
14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 007129
15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类基金份额 009735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6001617
A类基金份额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7001618
C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
18012552
份额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
19012553
份额
天弘 MSCI中国 A50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
20015037
份额
天弘 MSCI中国 A50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
21015038
份额
22 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015794
23 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 015795
24 天弘上证 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001548
25 天弘上证 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 001549
26 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012328
27 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 012329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8008590
发起式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9008591
发起式联接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
30011839
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
31011840
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
32012561
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
33012562
金份额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34001592
类基金份额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35001593
类基金份额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36012326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37012327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
38011512
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
39011513
金份额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
40001552
份额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
41001553
份额
二、调整方案
自2022年12月30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0.01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业务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包
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2、本公告仅对调整上述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司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46
网站:www.th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