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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 2022/08/30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成。

根据《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3日起更名为“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32

九、基金的业绩..............................................43

十、基金的财产..............................................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六、风险揭示..............................................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8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8

二十三、备查文件.............................................89

2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发售公告:指《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托管协议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4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3、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5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交易日;

42、T+n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

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49、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0、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6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5、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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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层、39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38层、39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9279188传真:0755-29279000

8.联系人:崔金宝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647%

合计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1999年加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3月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8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7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97年6月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2015年3月至

2018年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长城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加入长城证券,在资产管理部从事资产监理工作,2005年3月调入风险管理部,历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2021年3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自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

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自

2015年2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兼任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事机构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

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9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5年3月,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2004年3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年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保障部。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

10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工作)。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

2019年10月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21年9月起主持综合管理部工作。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2001年7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2012年9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何以广先生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2011年 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总助、研究部总经理、投委会委员兼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任“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任“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至今任“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至今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至今任“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至今任“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至今任“长城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至今任“长城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至今任“长城价值成长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1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杨建华先生自2011年1月该

基金合同生效至2013年6月担任基金经理,于雷先生自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3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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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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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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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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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2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72只,QDII 基金 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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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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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层 DEF单元、38

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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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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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29日证监许可【2010】1721号文核准,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25日,共募集

953329491.7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0964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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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本基金定期定额

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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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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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200万元1.0%

200万元(含)-500万元0.5%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3%

50万元(含)-200万元0.2%

200万元(含)-500万元0.1%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具体费率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续持有期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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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天1.5%

7天-1年0.5%

1年(含)-2年0.25%

2年(含)以上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续持有期赎回费率

1-6天1.5%

7-29天0.5%

30天及以上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6000.00元,若 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其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0=4926.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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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若 T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则其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1000=90909.0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 10个月,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1194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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