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6
十七、违约责任..............................................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项..............................................5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2
1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3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4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5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医药创新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投资于医药创新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6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16.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5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8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9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如有)。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1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
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
12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
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4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开立的资金账户应遵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5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投资定期存款前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16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委托资产投资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
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17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8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19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以电话方式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14: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
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申购缴款日上午12: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20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21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
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交易前应
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
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5.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多边净
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
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
22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将于中登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
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中登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登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
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基金托管人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
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资金托
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项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3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
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
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人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
成基金托管人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7)对于本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登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本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登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24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的15:00。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前,基金管理人须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期货实物交割的具体运营操作达成一致意见。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25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26永赢医药创新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6:
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