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于2024年4月9日成立。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62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26年5月20日成立,并于2026年6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6年6月3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后,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变更情况如下,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变更前) 基金简称(变更后)
020650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A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ETF发起式联接A
020651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发起式C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ETF发起式联接C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修订内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基金合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后的《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同日起失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更新。
三、重要提示
1、此次变更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bosera.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boser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咨询相关信息。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由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 30、存续期:指《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投资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63、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4、目标ETF: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名称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且由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基金与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国证粮食产业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ETF基金(包括在目标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目标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股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指定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本基金与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须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而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仅规定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该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0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4月9日生效。 根据《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6年6月3日起,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遇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或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本基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 9、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等情形时本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 ...... 除上述第(2)、(9)、(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粮食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指数的紧密跟踪。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灵活选用上述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交易。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 ...... 除上述第(1)、(2)、(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粮食产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股票型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即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相应选取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将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95%;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5%。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国证粮食产业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399365,具体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nindex.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指数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除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原因外,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并相应履行适当程序,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 (五)临时报告 ...... 25、变更目标ETF;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十四)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由《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自2026年6月3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 021-62159217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东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博时国证粮食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博时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 ...... 除上述第(2)、(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第(1)、(2)、(9)、(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本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本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本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及对该协议不时的更新。
(无)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存款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4、因投资需要在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活期账户进行存款或其他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协议,原则上为三方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三)估值差错处理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