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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 2026/04/23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重要提示本基金于2025年8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2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系列中相对保守的产品。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相关风险等级划分及其含义由基金管理人制定,不同基金管理人对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及含义、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可

能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后续也可能采取其他方法对旗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进行设置,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不同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谨慎投资。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参与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的投资风险、公募REITs

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新股投资风险、流动受限证券投资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投资于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同时,本基金可能会面临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运作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及港股通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股票及ETF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ETF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股票及ETF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及ETF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ETF。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若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若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募REITs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

价值的风险、终止上市风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税收风险、政策调整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REITs。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计算),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

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

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基金管理人关于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示的业务规则为准),并应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及持有本基金期间内持续满足该等资质要求。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等。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3月31日。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9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9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 号)

第一部分绪言

《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相关国家职能部门2017年5月9日联合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相关的注册登记规则/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

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计算

42、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4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44、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5、《业务规则》:指《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其他相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基金份额分类:指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66、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

额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70、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

老保障管理产品、养老理财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71、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CHEN SUN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万美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119666

股权结构:

持股机构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Damien Martin Mooney 先生,董事长、薪酬委员会委员。2024 年 10 月担任富达国际亚太地区(日本除外)总裁,负责监督该地区包括澳洲、中国、韩国、新加坡、东南亚等市场的业务发展和销售,曾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富达国际亚太区营销主管。在重新加入富达之前,曾担任贝莱德的客户合作伙伴关系主管兼亚太区首席营销官。拥有丰富的资管行业管理经验,包括曾任职于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

CHEN SUN 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文学学士学位。

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嘉信理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Tradeweb(萃达万博)亚洲区董事总

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

Jeffrey Lagarce 先生: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马萨诸塞州伍斯特市圣母学院经济学学士。目前担任富达国际 (FidelityInternational)的高级顾问,并在多个董事会任职,包括富达旗舰卢森堡 SICAV 产品董事会的董事长。他在机构投资业务方面拥有超过30年的经验,其中包括在富达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15 年,以及奥本海默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OFI 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总裁4年。他还曾担任美国富达股票和高收益基金委员会的管理受托人。

Karina Tang 女士: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会计及国际金融硕士学位,香港大学法学硕士学位,香港律师。曾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监管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美国景顺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合规监察总监、

英国施罗德集团亚太区法务总监、北亚洲区法务及合规监察总监、大中华区法务

及合规监察总监、首席法律顾问(中国)、美国美林集团亚太区合规监察主任,及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Lin Zhou 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系博士,复旦大学数学学士。现担任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卓敏经济学讲席教授。曾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讲席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副院长、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冠名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长聘),耶鲁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等教职。亦曾任多家国际商学院组织包括国际精英商学院联盟(AACSB)、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FMD)的理事会委员与认证委员会委员。2007 年他获得教育部颁发的“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荣誉称号。2013年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白玉兰纪念奖”,表彰他对上海城市发展做出的贡献。他曾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审理员、副局级委员,兼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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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伊迪先生,监事。华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兼合规副总监。曾任富达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经理、基金运营经理。管伊迪先生还曾供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CHEN SUN 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介绍)陈星德先生,督察长。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基金行业高级管理职务。

燕江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富达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巴美思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副总裁、胜科金仕达数

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总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统管理组组长。燕江峰先生还曾供职于商泰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EDMOND TANUWIDJAJA 先生,财务负责人。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电子工程荣誉学士学位。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曾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及战略管理总监,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合伙人,马来西亚明讯移动公司产品经理,马来西亚德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经理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2022年9月加入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现任多元资产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25年 1 月 15 日起任富达任远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2025年12月29日起任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经理、202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富达任远稳惠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基金投顾中心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投资经理,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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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投资总监、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姓名和职务如下:

CHEN SUN 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周文群女士,股票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成皓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多元资产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肖颖女士,固定收益部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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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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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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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环境是由组织内部减轻业务活动固有风险的所有方法、框架、流程、活

动等构成的系统。控制环境包括所有独立的控制措施以及其他组成部分,例如培训、文化等等。

公司制定清晰的治理和管理框架,以应对主要业务风险。董事会在公司层面审批关键制度和流程,由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具体落实。公司参考集团制度和流程,基于本地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动态调整。

公司的风险管理结构按照三道防线模型设计,以确保明确的责任划分和组织内部所有风险管理活动的非重叠覆盖。

第一道防线是风险所有者,主管各自业务及/或流程中出现的所有风险,并

负责根据当前政策、工具和程序持续管理、监控和降低相关风险。

第二道防线为独立的风险和控制层,负责设计风险类别框架、方法和工具,并提供风险监督。

第三道防线为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设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供独立保证。

(2)风险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旨在确保有效的风险管理嵌入组织内所有核心运营和

决策流程中,并确保在可接受的财务风险容忍度和非财务风险容忍度内,确定和管理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各部门落实制度和流程规定的控制活动,以确保执行管理层关于降低风险的目标。公司各部门在各个组织级别、业务流程、以及技术环境中采取措施落实控制活动。

(4)信息沟通

公司维持信息沟通渠道的正常运行,制定清晰的报告路径。

(5)内部监控

公司设有监控职能,负责以一致的方式规划和执行合规监控活动。通过确定一致的框架和方法,公司制定适当考虑业务需求的监控计划,以及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开展基于风险的监控活动。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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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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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3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21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150 只,QDII 基金 6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1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纳入中国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作为一道防线部门,承担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风险管理部门作为第二道防线部门,承担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对托管业务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负责开展托管业务审计工作,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提出审计建议。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控制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制度建设与执行、风险与控制评估、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监督等措施,持续完善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理体系。

2007年起,中国银行开始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已连续多年获得基于 “ISAE3402”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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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层7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CHEN SUN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920-9898

公司网站: www.fidelity.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66

官网:https://www.boc.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48

官网:https://www.citics.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95548

官网:http://sd.citics.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48

官网:http://www.gzs.com.cn

1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9908826

官网:https://www.citicsf.com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65

官网:https://www.cmschina.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87

官网:https://www.csc108.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36

官网:https://www.guosen.com.cn

(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官网:https://www.noah-fund.com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188-8

官网:https://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21

官网:https://fund.eastmoney.com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官网:https://yingmi.com

(1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1599288

官网:https://danjuanfunds.com

(1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2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官网:https://kenterui.jd.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2555

官网:https://www.5ifund.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官网:https://www.howbuy.com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官网:https://www.jiyufund.com.cn

(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8

官网:https://www.gyzq.com.cn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日期:1993年8月1日

联系人:戴丹萌

联系电话:0755-8272038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2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电话:021-61411821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2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25】171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开放持有期首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5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320987740.6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6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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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5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

2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计算。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形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

本基金已于2026年1月12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非申请受理日当天公布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

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无息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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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元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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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非养老金

客户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所示,各销售机构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时豁免上述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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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监管允许的前提下,针对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开通投资人可提前赎回的机制,具体见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3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7740.2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8%)=99920.06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150=98443.41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8443.4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Y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150=98032.01份

即: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Y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032.01 份 Y 类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3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500.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3、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法

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4、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15、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

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6、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7、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3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他有关规定。

18、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1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3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3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3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3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 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含)以上;

(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

(含)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3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为目标风险系列中相对保守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为5%-20%。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决定基金资产长期收益的关键,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全球宏观环境,并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和资产间相关性特征进行研究,确定整体大类资产战略配置方向。本基金将采用风险预算方法作为战略资产配置的核心,基于各类资产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贡献进行资产配置,利用各类资产的风险度量值制定资产配置决策。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通过对资产长期表现的研究,权衡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定位,在符合基金投资比例基础上设定本基金的风险水平,之后结合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设定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计算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最后得出满足风险水平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条件下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依托定量及定性的资产配置研究,结合风险预算机制,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是根据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优化配置、增强收益的方法。在通过战略资产配置获得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后,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环境灵活运用多种策略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分散风险,为组合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超越市场基准的收益,力争提升组合经风险调整后的超额回报。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完成资产配置方案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优选基金的方式进行资产配置方

4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案的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1)基金的分类

根据资产配置的理念对基金工具进行分类,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进行分类并形成基金基础库。在此基础上结合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重点衡量基金是否可以适配组合资产配置方向、投资风格是否清晰稳定、中长期业绩及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良好,力求寻找到符合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方向、投资风格稳定、业绩持续优秀并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基金投资品种。

(2)基金的选择基金的优选通过定量筛选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考量。定量方面将结合历史业绩的驱动因素、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投资业绩等回报分析,并分析影响投资业绩的主要因子及风格与投资因子的偏离度,还会关注基金规模与流动性、投资组合构建与风险暴露等因素。定性方面通过对子基金的深度调研,将投资经理的投资经验、薪酬结构激励、管理规模与团队大小,与不同经济周期适用的投资理念相结合,同时关注其投资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等投资流程。

(3)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4)其他基金的投资策略

对于另类基金(如多空策略型基金)和其它创新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经审慎研究后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可以适度参与投资、分散组合风险,但需符合监管机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股票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主要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筛选出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4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对于港股通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公司。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债券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4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20%;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外,被投资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4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4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7)、(17)、(20)、(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投资基金中基金;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

收益率×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标普5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5%+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4%+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

权威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内地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500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包含500家代表美国经济的龙头

4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公司,大约占美国股市总市值的80%,可以综合反映美国市场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于 QDII 等境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及基准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4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4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货币市场

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5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5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5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

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5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或授权印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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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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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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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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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30%的年费率计

6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

6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施一定的优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若基金账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缴纳本基金投资及运作中的应纳税款,基金管理人有权变现本基金的部分证券资产以满足纳税要求,若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

6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为本基金垫付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获得优先偿付。

如果税收法律法规或其解释发生任何变化,应适用更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这些变化可能具有追溯力。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应纳税款(包含滞纳金、利息、罚款)的权利。

6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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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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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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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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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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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7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

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

以下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7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7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赎回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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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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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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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投资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与基金,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基金运作风险

7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证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及相关安排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从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来看,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其他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挑选上,流动性有一定保障。从投资策略上来看,基金管理人在制定资产配置、基金筛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投资策略中将充分重视流动性因素,通过多元化、分散化的配置防范和管理流动性风险。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7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3)暂停基金估值;

4)摆动定价;

5)实施侧袋机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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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者须理解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仅为退休养老投资计划的一部分,因此本基金对于在投资者退休期间能否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会随市场波动,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投资人在退休时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失。请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为目标风险系列中相对保守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为5%-2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含)以上;(2)

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含)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依托定量及定性的资产配置研究,结合风险预算机制,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各类资产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本基金业绩表现和投资者长期养老目标的实现,在极端情形下,本基金可能会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形。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系列中相对保守的产品。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标风险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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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基金中基金相关风险等级划分及其含义由基金管理人制定,不同基金管理人对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及含义、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可

能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后续也可能采取其他方法对旗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进行设置,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不同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谨慎投资。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表现将主要受其投资的其他基金表现之影响,并须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经济、流动性和政治等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3、参与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

参与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同时对个股及 ETF

8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

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资产分配。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及港股通 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 ETF。

8)港股通额度限制。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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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9)港股通 ETF 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 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港股通 ETF 清盘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 ETF 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估其价值。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1)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港股

及港股通 ETF 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4、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整体业绩波动大、风险高,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高。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 A 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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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市风险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的情况,存在集中度风险。

(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此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公募 REITs 的投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

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8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公募 REITs 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公募 REITs 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公募 REITs 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公募 REITs 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较多,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公募 REITs 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公募 REITs 全部份额,公募 REITs 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公募 REITs 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

公募 REITs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估值。公募 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至少每年一次),但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公募 REITs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可能无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基于多项假设作出,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与公募 REITs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也不代表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5)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公募 REITs 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

8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至导致公募 REITs 提前终止的风险。

(7)税收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公募 REITs 基金收益。

(8)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业务规则,使公募 REITs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

司相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8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

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汇率风险。存托凭证以人民币计价资产,由于人民币兑外币汇率波动,

则以人民币计价存托凭证的价值将会产生波动。同时,若境外市场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将可能使汇兑风险加大。

7)其它风险。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新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8、流动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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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一定的锁定期限,在此期间无法转让变现,因此可能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尽管基金管理人针对流通受限证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投资者仍然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0、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计算),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11、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12、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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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追加认购/申购

被拒绝、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14、投资于 Y 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

(1)Y 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

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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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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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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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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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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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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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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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本公司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咨询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办理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业务,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0-9898。

2、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idelity.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fidelity.com.cn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邮寄信函或亲临现场等方式,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产品、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或建议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投资者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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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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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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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业务规则》,不得违反《基金合同》项下所做的承诺;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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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提供反洗钱、CRS 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信息,例如任何控制人的信息,以及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税务部门,且可以根据政府间协议有关财务账户信息交换的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可能成为税收居民的另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税收机关进行交换;

(11)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

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等相关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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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若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采用“券商结算”的,委托证券经纪机构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进行约定;

(19)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涉税尽职调查办法》(以下简称“CRS”)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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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行决定不接受该等基金投

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或申购申请;2)将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非中国税收居民;3)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4)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 CRS 规则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0)对于投资本基金时属于投资者范围,但在进行投资之后出现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2)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3)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

披露其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基金

管理人旗下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相关基金或以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

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

任向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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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10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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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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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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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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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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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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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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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或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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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或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或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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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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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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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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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 CHEN SUN

成立时间:2021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26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11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 年第 1 号)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 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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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含)以上;

(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

(含)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 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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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外,被投资基金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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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6)、(7)、(17)、(20)、(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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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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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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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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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4、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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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原件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

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

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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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货币市场

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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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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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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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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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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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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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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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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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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