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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 2026/04/23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2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5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8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7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5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9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9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计算),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及 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股票及ETF 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 ETF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股票及 ETF 价格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及 ETF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 ETF。

七、本基金若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九、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一、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

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

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

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

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知悉基金管理人关于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示的业务规则为准),并应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及持有本基金期间内持续满足该等资质要求。

十三、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相关国家职能部门2017年5月9日联合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相关的注册登记规则/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

金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计算

42、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4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44、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

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5、《业务规则》:指《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其他相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基金份额分类:指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66、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

份额

1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开放持有期首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特别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1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可决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事宜,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1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1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若认购不成功或无效(不包括募集失败的情形),则认购款项本金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

1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计算。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形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非申请受理日当天公布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1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无息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2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2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根据

《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3、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4、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2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5、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

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6、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7、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8、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1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2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2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2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2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CHEN SUN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万美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119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2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若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采用“券商结算”的,委托证券经纪机构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进行约定;

(19)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

钱、《涉税尽职调查办法》(以下简称“CRS”)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行决定不接受该等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亦可以采取以下

3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或申购申请;2)将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非中国税收居民;3)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4)其

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 CRS 规则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0)对于投资本基金时属于投资者范围,但在进行投资之后出现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2)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3)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

实披露其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相关基金或以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

(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

损害或责任向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3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3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3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业务规则》,不得违反《基金合同》项下所做的承诺;

3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

构提供反洗钱、CRS 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信息,例如任何控制人的信息,以及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税务部门,且可以根据政府间协议有关财务账户信息交换的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可能成为税收居民的另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税收机关进行交换;

(11)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

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等相关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调整本基金的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4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4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4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4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或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或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

有的基金或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将基金登记业务委托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如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 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含)以上;

(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含)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5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为目标风险系列中相对保守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为5%-20%。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决定基金资产长期收益的关键,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全球宏观环境,并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和资产间相关性特征进行研究,确定整体大类资产战略配置方向。本基金将采用风险预算方法作为战略资产配置的核心,基于各类资产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贡献进行资产配置,利用各类资产的风险度量值制定资产配置决策。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通过对资产长期表现的研究,权衡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定位,在符合基金投资比例基础上设定本基金的风险水平,之后结合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设定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计算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最后得出满足风险水平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条件下

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依托定量及定性的资产配置研究,结合风险预算机制,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是根据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优化配置、增强收益的方法。在通过战略资产配置获得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后,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环境灵活运用多种策略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分散风险,为组合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超越市场基准的收益,力争提升组合经风险调整后的超额回报。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完成资产配置方案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优选基金的方式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5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基金的分类

根据资产配置的理念对基金工具进行分类,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进行分类并形成基金基础库。在此基础上结合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重点衡量基金是否可以适配组合资产配置方向、投资风格是否清晰稳定、中长期业绩及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良好,力求寻找到符合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方向、投资风格稳定、业绩持续优秀并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基金投资品种。

(2)基金的选择基金的优选通过定量筛选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考量。定量方面将结合历史业绩的驱动因素、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投资业绩等回报分析,并分析影响投资业绩的主要因子及风格与投资因子的偏离度,还会关注基金规模与流动性、投资组合构建与风险暴露等因素。定性方面通过对子基金的深度调研,将投资经理的投资经验、薪酬结构激励、管理规模与团队大小,与不同经济周期适用的投资理念相结合,同时关注其投资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等投资流程。

(3)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4)其他基金的投资策略

对于另类基金(如多空策略型基金)和其它创新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经审慎研究后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可以适度参与投资、分散组合风险,但需符合监管机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股票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主要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筛选出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5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对于港股通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公司。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债券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

5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20%;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外,被投资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5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5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7)、(17)、(20)、(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项、第(7)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6)投资基金中基金;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

数收益率×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标普5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5%+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4%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

性、权威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内地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

6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500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包含500家代表美国经济的龙头公司,大约占美国股市总市值的80%,可以综合反映美国市场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于 QDII 等境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及基准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6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6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货币市

场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6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6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6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涉及的境

6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

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6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或授权印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7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

7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7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优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7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若基金账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缴纳本基金投资及运作中的应纳税款,基金管理人有权变现本基金的部分证券资产以满足纳税要求,若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为本基金垫付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获得优先偿付。

如果税收法律法规或其解释发生任何变化,应适用更新的税收法律法规。

这些变化可能具有追溯力。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应纳税款(包含滞纳金、利息、罚款)的权利。

7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7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7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8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8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8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8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

的以下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8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8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8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8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9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9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业务规则》,不得违反《基金合同》项下所做的承诺;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9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

构提供反洗钱、CRS 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信息,例如任何控制人的信息,以及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税务部门,且可以根据政府间协议有关财务账户信息交换的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可能成为税收居民的另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税收机关进行交换;

(11)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

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等相关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9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若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采用“券商结算”的,委托证券经纪机构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进行约定;

(19)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

钱、《涉税尽职调查办法》(以下简称“CRS”)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

9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行决定不接受该等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或申购申请;2)将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非中国税收居民;3)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4)其

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 CRS 规则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0)对于投资本基金时属于投资者范围,但在进行投资之后出现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2)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3)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

实披露其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相关基金或以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

(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

损害或责任向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9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9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9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0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0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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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10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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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0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10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或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或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

有的基金或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10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节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111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优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12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若基金账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缴纳本基金投资及运作中的应纳税款,基金管理人有权变现本基金的部分证券资产以满足纳税要求,若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为本基金垫付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获得优先偿付。

如果税收法律法规或其解释发生任何变化,应适用更新的税收法律法规。

这些变化可能具有追溯力。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应纳税款(包含滞纳金、利息、罚款)的权利。

第五节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1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 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含)以上;

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

(含)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14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20%;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外,被投资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115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116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7)、(17)、(20)、(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项、第(7)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17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投资基金中基金;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节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8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19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120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八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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