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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代客炒股巨亏9206万元!

证券时报网 09-19 23:05

多名券商员工被罚。 近日,湖南证监局发布的一份罚单显示,有券商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几年时间,交易额超25亿元,亏掉了超过9000万元。 另外,安徽证监局的罚单显示,有一名1996年出生的券商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参与内幕交易。作为从业人员,他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证券从业期间,累计交易证券95只,累计买卖金额接近4000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整体交易亏损。 代客炒股巨亏920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杨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涉案期间,杨某系某券商从业人员,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以及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杨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普通账户,累计交易金额1.91亿元,账面亏损182.92万元;2017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杨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信用证券账户,累计交易23.38亿元,实际亏损9023.31亿元。 前述两个账户累计交易25.3亿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22万元。杨某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监管系统报备资料、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南证监局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情况、违法所得、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湖南证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券商员工内幕交易被罚 除了上述券商员工外,还有一名券商员工也于近日被罚。安徽证监局的罚单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方某(1996年10月出生)内幕交易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股票及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6年8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首先是方某内幕交易“永安行”。永安行2024年11月20日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1月20日晚。方某作为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某控制使用“毛某明”账户买入“永安行”9.38万股,买入金额137.05万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8.1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20.9万元。 其次是从业人员方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证券从业期间,方某控制使用“毛某明”“厉某单”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证券95只,累计买入金额1909.29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888.41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整体交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某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采纳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决定:就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某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就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方大意处以4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方某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并处以104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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