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本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3年10
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cn)上公
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1
3.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
4.cn)上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上午9:30在上海
市莲花路1688号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
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7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相关证明的
查验,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429,243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72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公司关于选举张为忠为董事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为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无特别
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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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
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召开、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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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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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丰
徐新序
徐新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