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之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本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4日召开202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
5. 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上午9:30在上海市莲花路1688号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7.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6月26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相关证明的查验,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1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250,288,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01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和202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4)公司关于202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公司关于资本债券发行授权及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
6)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公司关于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第3、4、5、6、7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7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会第5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第3、4、5、6、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7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雪
陈亚运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