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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浦发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000证券简称:浦发银行公告编号:临2025-062

优先股代码:360003360008优先股简称:浦发优1浦发优2

转债代码:110059转债简称:浦发转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浦发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浦发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停牌终复牌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停复牌类型停牌起始日期间止日日

110059浦发转债可转债债券停牌2025/10/23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10月27日

*兑付本息金额:人民币110元/张(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10月28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5年10月28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10月22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10月27日

自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7日,浦发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浦发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7号)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浦发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

1500亿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47号文同意,公司500亿元可转债于2019年11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浦发转债”,债券代码“110059”。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浦发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

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浦发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人民币110元/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浦发转债将于2025年10月23日开始停止交易,10月22日为浦发转债最后交易日。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7日),浦发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浦发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浦发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7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

2025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浦发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浦发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10月28日。

五、兑付办法浦发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浦发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5年10月23日起,浦发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5年10月28日起,浦发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

2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

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元(税后)。

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公司联系部门:董监事会办公室(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电话:021—63611226

传真:021—63230807邮编:200002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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