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本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1月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
5.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3日(星期五)上午9:30在上海市莲花路1688号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7.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3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相关证明的查验,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5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860,345,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32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公司关于选举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为忠先生为执行董事
2)选举谢伟先生为执行董事
3)选举龚德雄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4)选举管蔚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5)选举簿今纲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6)选举朱毅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7)选举林华喆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8)选举计宏梅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2)公司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弘先生为独立董事
2)选举孙立坚先生为独立董事
3)选举叶建芳女士为独立董事
4)选举吴晓球先生为独立董事
5)选举宋铮先生为独立董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2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上述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表决结果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关于选举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1.01 选举张为忠先生为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772,711,1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9%;反对83,405,5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8%;弃权4,229,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1,904,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4%;反对83,405,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1%;弃权4,229,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根据表决结果,张为忠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1.02选举谢伟先生为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844,591,2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5%;反对11,509,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4,245,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3,784,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7%;反对11,509,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弃权4,245,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根据表决结果,谢伟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1.03 选举龚德雄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840,672,9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15,358,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4,314,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9,866,23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5%;反对15,358,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弃权4,314,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根据表决结果,龚德雄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1.04 选举管蔚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811,963,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1%;反对43,994,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9%;弃权4,388,3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01,156,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5%;反对43,994,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8%;弃权4,388,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根据表决结果,管蔚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1.05 选举簿今纲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827,790,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反对28,099,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4,456,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16,98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3%;反对28,099,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7%;弃权4,456,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根据表决结果,簿今纲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6 选举朱毅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814,471,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1%;反对41,435,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4,439,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03,664,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2%;反对41,43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1%;弃权4,439,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根据表决结果,朱毅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7 选举林华喆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840,545,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15,362,1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弃权4,438,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9,738,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9%;反对15,362,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4%;弃权4,438,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根据表决结果,林华喆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8 选举计宏梅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20,840,584,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3%;反对15,323,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弃权4,437,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9,778,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8%;反对15,323,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弃权4,437,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根据表决结果,计宏梅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2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股东,前述股东已依规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538,750,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3,374,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4,556,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27,943,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3,374,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弃权4,556,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公司已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01选举吴弘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421,064,99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10,258,287股。根据表决结果,吴弘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孙立坚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477,020,34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66,213,632股。根据表决结果,孙立坚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叶建芳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484,039,48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3,232,770股。根据表决结果,叶建芳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
3.04选举吴晓球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86,566,43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5,759,723股。根据表决结果,吴晓球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3.05选举宋铮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92,416,56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81,609,852股。根据表决结果,宋净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累积投票制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丰
陈亚运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