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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奋讯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章程,就贵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空港南横四路综合服务大楼三区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贵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提案;
3、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及
4、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2025年度)会议作出的决议,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已于2026年6月6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采用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晓勇先生主持,会议按议程完成了各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73,573,4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0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共96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69,221,1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4.77%。
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董事会有资格召集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王英哲
经办律师:
王英哲
翁文涛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