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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

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成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加

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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