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定期报告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八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内控评价应基于业务循环,依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层次进行。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应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
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及披露。第十九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
事业计划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协调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1、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财务会计部专门人员配合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制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所负责内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
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5日(季度报告)
或10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投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董事会形成决议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监督)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为由拒绝签署,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
决议文件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
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署书面文件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同时向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
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三条公司年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最
迟须在年度结束后15日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其他相关内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最迟须在半年度结束后10日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