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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贸:中国国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将公司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大事件内部报告义务人。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到:

(一)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客观描述,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易于理解,不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三)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虽没有达到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五章的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组织落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要求的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和自愿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办理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要求提供本部

门或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交易及其变化等重大事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提供报告编制所需基础材料。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半年度业绩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情形,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披露定期报告之前,若发现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与本期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编制临时报告遵循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和格式指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由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提供公告编制所需基础材料。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在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等。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在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对于《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包括: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日常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包括:

1.涉及本条(一)款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一)款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五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上述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共同对外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清单、界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标准,按照上市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重大事件内部报告

第五十一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重大事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联络人,还包括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其所任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件信息的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点和内容要求向公司报告其所知悉

的内部重大事件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收集、整理相关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该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的重大事件报告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上述报告重大事件(含法定信息披露事项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的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办法所述的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制信息披露内容,经公司经理层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长、副董事长核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公司拟披露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如下:(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并按其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拟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拟披露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网站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登载在公司网站上。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及现

场调研工作,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复。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回答投资者咨询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公司已对外披露的内容为依据,不得超越已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

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使

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九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归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及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十五条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档案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对应当

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露,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失时,公司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

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过半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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