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中国国贸:中国国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26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的关系,建立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并结合《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法

第四条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平台和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用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的执行部门,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或公司认为应当召开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和披露。凡公告过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上刊登,让投资者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状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的对外形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设立专线电话,并公之于众,以便

接听投资者的询问;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设立专人维护;设立投资者信箱,接收投资者的电子邮件,解答投资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设立投资者问题及答复情况表,定期进行整理和归纳,分析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报公司领导阅知。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待投资者的来访,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具体的联络工作及相关安排。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的机构投资者,公司进行不定期的走访,加强双向交流。会谈有关内容应当进行记录。整理后报公司领导阅知。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回答投资者咨询时应遵循统一的口径,遵从谨慎的原则,以公告过的内容为依据,涉及敏感问题时,需上报公司领导决定,形成统一意见后,再进行对外答复。

第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应事先将有关媒体的名称、采访时间、采访对象、采访议题等相关事项报董事会秘书,呈交公司领导审定,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媒体采访完毕后,需对媒体将发表的全部信息,送交公司领导审定,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利用可能的机会和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

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必要时,聘请专业公司,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联系,获得政策上的指导;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经验交流,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主动邀请机构投资者参加。机构投资者如向公司提供专业分析报告,则应分发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阅。

第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成员由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其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此项职责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各种会议,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以使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以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此为依据进行整理和编制,报公司领导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工作人员要求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热情、有责任心,具备良好的金融、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证券市场和公司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定期对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亦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员都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平等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违反其他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