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
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 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 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风险和机遇;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年度 ESG 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审视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报送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相关基础
资料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将相关资料上报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事业部或子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形成结果后向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或战略及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的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2第十三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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