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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保集团”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首创环保集团的要求,指派本所邢飞、李秋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首创环保集团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首创环保集团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于2025年5月22日登载了《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补充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进行了公告。

首创环保集团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上午9:30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饭店2号楼2212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首创环保集团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事

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所代表股份数为34041600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7%。经核查,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589人,代表股份233357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首创环保集团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

的会议通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申请2025年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关于继续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投票结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60977412399.2373215073680.591262357400.1715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2.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61188437399.2953227009680.624029318900.0807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3.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60991208399.2410213791680.587762259800.1713

4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60821690399.1944226381680.622366621600.1833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5.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62542065199.667490382300.248430583500.0842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2126220894.816390382303.873130583501.3106

6.表决通过了《关于申请2025年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54909614797.5691839548042.308044662800.1229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

5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4493770462.10938395480435.976744662801.9140

7.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60885419899.2120219056030.602267574300.1858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0469575587.7171219056039.387067574302.8959

8.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59999151998.9683312444820.858962812300.1728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9583307683.91933124448213.389062812302.6917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结论意见

6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首创环保集团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首创环保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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