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
酬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薪酬
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体现公司价值取向,支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市场导向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做到薪酬水
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匹配。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绑定,鼓励充分发挥自身潜力来不断激发企业活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薪酬和考核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标准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当年度经营业绩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的薪酬结构包括
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标准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当年度经营业绩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章薪酬支付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照公司薪
酬绩效相关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部分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非独立董事的绩效薪酬的一部分递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整体薪酬总额的60%。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三条在公司关联方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于公司关联方按其
所任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本公司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任职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的经营
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等。
(二)外部因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解聘或未能续聘的,其薪酬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仍在公司工作的,不再执行本办法,根据“薪随岗变”原则拟定其薪酬方案。
第十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期间,停止支付薪酬;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类或其他纪律规定、出现重大违纪事件,或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等,对当年绩效薪酬部分或全部扣除。
第二十条离职或退休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受到党
纪政务处分的,公司有权根据处理结果,将绩效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如需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时,公司有权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的职责内风险损失,或在负责业务领域出现重大违纪事件,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索或者扣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