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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第二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计划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具

体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2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减持行为特别规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4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5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本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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