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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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接受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炜律师、徐浩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
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
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2023年1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为积极配合和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并公告了以通讯方式参会股东的登记注册、会议接入等具体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14点00分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2023年1月30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4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6993225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8.2875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公司全体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系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4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699322551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8.2875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增补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陈维龙先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候选人:陈维龙169128925999.5272是
先生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比例
序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号
关于增补选举公司第23847556396.7411议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案:
一
候选人:陈维龙先生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全部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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