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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上海机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21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cn

二〇二三年六月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炜律师、徐浩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

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

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2023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13点30分召开,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3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545199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0.5056

(%)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独立董事王志强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其余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监事徐泓女士、刘红女士、沈小玲女士因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其余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系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3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545199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0.5056

(%)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75420836099.98222568700.0146547000.0032

A 股

议案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75420836099.98222568700.0146547000.0032

A 股

议案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75420836099.98222568700.0146547000.0032

A 股

议案四:《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75445013099.9960657000.003741000.0003

A 股

议案五:《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74128531199.2457131799190.7512547000.0031

A 股

议案六:《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75335334199.933511661890.06654000.0000

A 股

议案七:《关于物流公司及下属智汇港公司与机场集团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0107843499.7919657000.02185621000.1863

A 股

议案八:《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75370416099.95352573700.01475584000.0318

A 股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九:《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调整业绩承诺期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0028235199.52818533830.28295705000.1890

A 股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票数票数票数

(%)(%)(%)号

议30163643499.9769657000.021841000.0013

2022年度利润分配

案方案四

议关于聘请公司202328847161595.6134131799194.3685547000.0181案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五的议案

议关于聘请公司202330053964599.613311661890.38654000.0002案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六机构的议案

关于物流公司及下30107843499.7919657000.02185621000.1863议属智汇港公司与机案场集团进行关联交七易的议案

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30089046499.72962573700.08535584000.1851案董事年度津贴的议八案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30028235199.52818533830.28295705000.1890议资产并募集配套资案金暨关联交易调整九业绩承诺期方案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全部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于议案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九的审议,关联股东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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