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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管

理监督,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总部部门以及下属分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投资企业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均受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其中,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建立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选用标准,选用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审计队伍。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条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和

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并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四)对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对发现

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九)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完成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制(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公司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开通信息系统查询和相关数据使用权限,检查信息系统及其后台配置;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

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结论、审计建议和问题整改情况等。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审计监督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含开通信息系统权限),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视情况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计实施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导致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保护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

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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