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11010156202237000715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一
报告名称: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报告文号: 致同审字(2022)第 230A009432号被审(验)单位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专项审计
报告日期:2022年04月14日
报备日期:2022年04月12日
周全龙(110001540208)
签字人员:
王凯峰(110101560153)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邮编100004
电话+861085665588
传真+861085665120
www.grantthornton.cn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2)第 230A009432 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包钢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