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10股票简称:包钢股份编号:(临)2026-02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简介: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双方拟续签该协议(有效期三年),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存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
保函、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业务。
●公司及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双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了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经与财务公司友好协商,双方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因公司及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4名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议案。本事项已经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因公司与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573275845K
3、成立时间:2011年4月25日
4、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路83号810
室
5、主要办公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9号
6、法定代表人:邢立广
7、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8、主营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
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
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9、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
资比例60%;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0%;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甲方)拟与财务公司(乙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范围协议所指甲方为甲方及其并表子公司。
(二)开展的业务范围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
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资金结算与收付。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乙方收费不高于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
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归集资金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在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相关规定,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
3、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
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19亿元。(注:不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且不超过财务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31.92亿元的15%,经测算为19亿元)
4、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乙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贷款业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按照乙方贷款利率确定机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且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综合授信用信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注:2025年-2026年甲方在乙方敞口授信额度为50亿元)。
6、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三)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叁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4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能够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张昭、王占成、余英武、刘宓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