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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編號: 995)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8月21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廣宣公司與驛達公司訂立2025年經營權租賃協議;及(ii)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4月30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與驛達公司訂立2026年經營權租賃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6年9月30日,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與驛達公司(作為承租人)訂立水東租賃協議、南漪湖租賃協議及中溪租賃協議。據此,寧宣杭公司同意將水東服務區、南漪湖服務區及中溪服務區的經營權出租予驛達公司,以經營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及百貨等項目。
截至本公告日:(i)寧宣杭公司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及(ii)驛達公司為安
徽交控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安徽交控集團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33.63%,故上述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 1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8月21日及2026年4月30日之公告披露,廣宣公司及本公司分別與驛達公司訂立2025年經營權租賃協議及2026年經營權租賃協議(統稱「舊經營權租賃協議」)。由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與舊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與同一關連人士(即驛達公司)訂立,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3條的規定,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交易須與舊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交易合併計算並被視為一項事務處理。
由於適用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所規定之最高
百分比率按年及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0.1%但低於5%,且該交易根據一般商務條款進行,因此該交易獲豁免取得本公司獨立股東的批准,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租賃協議
於2026年9月30日,寧宣杭公司與驛達公司訂立三份租賃協議。各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1) 水東租賃協議
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協議方 (1)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及
(2)驛達公司(作為承租人)。
租賃資產 S05宣桐高速宣寧段水東服務區
經營項目 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百貨等。
租賃期限 2026年8月28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年租金 人民幣720000元;提供90天免租金改造裝修及證照辦理期。
– 2 –租金支付租金按年支付。驛達公司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當年度租金,並於取得寧宣杭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個月內,將年度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寧宣杭公司指定賬戶。水東租賃協議及中溪租賃協議訂明,當年度實際經營天數不足一年的,租金按實際經營天數折算,以一年365日計算。
其他主要條款
寧宣杭公司須協助驛達公司協調地方關係、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並不得在服務區內經營與驛達公司租賃經營項目相同的項目。租賃期滿前,寧宣杭公司將就繼續租賃經營與驛達公司洽談,而驛達公司具有優先承租權。
驛達公司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配合寧宣杭公司對其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及管理,並負責服務區內疏導、保潔及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未經寧宣杭公司允許,驛達公司不得經營租賃範圍以外的項目。
在驛達公司有違法經營行為、利用租賃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並損害公共利
益、經催告後仍拒不支付租金,或雙方協商一致等情形下,相關租賃協議可予解除。
(2) 南漪湖租賃協議
除以下內容外,南漪湖租賃協議的其他主要條款與水東租賃協議規定的條款相同:
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協議方 (1)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及
(2)驛達公司(作為承租人)。
租賃資產 S03寧宣高速狸宣段南漪湖服務區
– 3 –經營項目 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百貨等。
租賃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年租金 人民幣80000元。
(3) 中溪租賃協議
除以下內容外,中溪租賃協議的其他主要條款與水東租賃協議規定的條款相同:
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協議方 (1)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及
(2)驛達公司(作為承租人)。
租賃資產 S05宣桐高速寧千段中溪服務區
經營項目 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百貨等。
租賃期限 2027年7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年租金 人民幣800000元;提供90天免租金改造裝修及證照辦理期。
為免生疑問,在簽署水東租賃協議或南漪湖租賃協議之前,雙方之間並無任何法律義務,亦未產生任何交易金額。
租金釐定基準
上述租金乃根據雙方協商並按公平原則,參考(1)各份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租期內相關路段的歷史及年度預計車流量;(2)以前年度各服務區經營情況;(3)類似服
務區在市場之現時租金水平;(4)安徽省內高速公路路網不斷加密後對本公司路段
的分流影響;以及(5)服務區在文明創建、安全生產、用工成本、環境治理、服務保障等方面投入增加等因素而釐定。
– 4 –年度上限
以2026年、2027年、2028年及2029年12月31日為止的每一個年度之服務區經營權
租賃協議項下的最高年度價值(即年度上限)如下,等同本公司每年根據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預期所收取的租金:
年度 水東 南漪湖 中溪 合計年度上限
2026 人民幣71013.70元 人民幣80000元 人民幣0元 人民幣151013.70元
2027 人民幣720000元 人民幣80000元 人民幣206027.40元 人民幣1006027.40元
2028 人民幣720000元 人民幣80000元 人民幣800000元 人民幣1600000元
2029 人民幣0元 人民幣0元 人民幣800000元 人民幣800000元
鑒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及舊經營權租賃協議均與同一關連人士(即驛達公司)訂立,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之規定,上述關連交易可予合併並視為單一交易。
經考慮上市規則第14A.81及14A.82(1)條就根據舊經營權租賃協議及服務區經營權
租賃協議訂立的交易的適用合併計算規定,截至(i)2026年12月31日;(ii)2027年12月31日;(iii)2028年12月31日;及(iv)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計年度上限分別
為人民幣11427113.70元、人民幣5597327.40元、人民幣1664772.60元及人民幣
800000元。
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驛達公司作為專門的服務區管理公司,擁有較為專業的管理團隊、成熟的管理辦法和豐富的管理經驗,數次榮獲「中國高速公路優秀服務區管理公司」稱號。驛達公司亦為安徽省內較具經驗的管理公司。本集團將服務區出租予驛達公司,可讓本集團從服務區賺取租金收入,同時讓服務區由專門提供該等營運及服務的公司營運,從而改善本集團高速公路的服務質量。
經考慮上述原因及裨益,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租賃協議之條款及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租賃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於本集團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 5 –董事會確認
董事會已審議有關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的議案,本公司董事汪小文、余泳、陳季平和吳長明為安徽交控集團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或安徽交控
集團提名之董事。因此,汪小文、余泳、陳季平和吳長明被視為在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中擁有權益,並已根據上市規則,就有關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的關連交易議案迴避表決。除上文所述外,沒有董事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亦無任何董事需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迴避表決。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之條款及年度上限(i)屬
公平合理;(ii)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及(iii)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規定
截至本公告日:(i)寧宣杭公司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及(ii)驛達公司為安徽
交控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安徽交控集團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33.63%,故上述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安徽交控集團作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33.63%,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驛達公司為安徽交控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故為安徽交控集團之聯繫人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與舊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乃與同一關連人士(即驛達公司)訂立,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3條的規定,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交易可與舊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交易合併計算並被視為一項事務處理。
– 6 –由於適用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所規定之最高百
分比率按年及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0.1%但低於5%,且該交易根據一般商務條款進行,因此該持續關連交易毋須取得本公司獨立股東的批准,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租賃協議訂約方之資料
寧宣杭公司主要從事高等級公路建設、收費、養護、管理及廣告配套服務。截至本公告日,寧宣杭公司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其股權分別由本公司、宣城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安徽交控集團持有51%、10%及39%。宣城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則由宣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間接全資持有。
驛達公司主要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管理,建設工程投資,商務、旅遊信息諮詢服務,物流配送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日用百貨零售,酒店管理,物業管理,廣告業務,餐飲、客房服務,捲煙、食品、書報刊、音像製品零售等。
定義
「2025年經營權租賃 指 廣宣公司與驛達公司於2025年8月21日訂立的服務
協議」 區經營權租賃協議
「2026年經營權租賃 指 本公司與驛達公司於2026年4月30日訂立的服務區
協議」 經營權租賃合同
「安徽交控集團」 指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 7 –「本公司」 指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境外上市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境內普通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廣宣公司」 指 安徽省廣宣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宣廣公司及安徽交控集團分別持有99%及1%的股權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南漪湖租賃協議」 指 寧宣杭公司與驛達公司就南漪湖服務區訂立的經營租賃合同
「寧宣杭公司」 指 安徽寧宣杭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
「舊經營權租賃協議」 指 2025年經營權租賃協議及2026年經營權租賃協議
「服務區經營權租賃 指 水東租賃協議、南漪湖租賃協議及中溪租賃協議
協議」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8 –「水東租賃協議」 指 寧宣杭公司與驛達公司就水東服務區訂立的經營租賃合同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宣廣公司」 指 宣廣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本公司及宣城市交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別持有55.47%及44.53%的股權
「驛達公司」 指 安徽交控驛達服務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溪租賃協議」 指 寧宣杭公司與驛達公司就中溪服務區訂立的經營租賃合同承董事會命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書簡雪艮中國安徽省合肥市
2026年9月30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汪小文(主席)、余泳及陳季平;非執行董事楊旭東及劉剛;獨立非執行董事章劍平、盧太平及趙建莉;以及職工董事吳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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