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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6 查看全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11月25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依照本行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并担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监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拟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方案;

-1-(四)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或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六)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

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监事会。

第四章议事规定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外部监事委员召集并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外部监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监督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两种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可以通过举手和记名投票两种方式作出。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前款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职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不泄露本行秘密。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四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作出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2-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

议资料的收集、会议通知、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监督委员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监事会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报监事会主席批准后,提交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若无特别说明或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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