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2026年5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本行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本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1—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2—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本行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可通过本行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本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本行官网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3—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本行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本行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行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本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活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本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本行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4—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行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向本行提出的诉求。
第十三条本行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本
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本行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本行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本行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本行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5—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本行应当主动关注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6—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协助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需信息、配合答复市场关注问题、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配合开展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7—第二十五条本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行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可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8—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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