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银行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5年12月11日发布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会议由华夏银行董事会召集,华夏银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其时有效1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12025年12月19日,华夏银行发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获核准并撤销监事会的公告》,华夏银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复〔2025〕719号文件批复核准。自公司章程核准之日起,华夏银行监事会正式撤销。
12、2025年12月19日,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以下简称“《会议文件》”),该《会议文件》已在召开本次会议5日前公开披露,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3、待本次会议表决的《华夏银行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本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等合计2项议案,已分别经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其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程序。
4、《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方式等,其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其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定于2025年12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2、本次会议由华夏银行董事长杨书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华夏银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华夏银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时适用的华夏银行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股东
2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现场验证;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62名,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11758481715股,占华夏银行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73.8833%。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华夏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列席本次会议。
有鉴于上述,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和12月19日公告的《通知》
和《会议文件》,华夏银行董事会已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时适用的华夏银行章程的规定,以公告方式披露了本次股东会待表决的全部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代表参阅本次股东会最终表决结果公告;
网络投票系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该等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
3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为:
1《华夏银行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关于本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对上述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前述议案涉及的需实施回避表决的股东已经在投票时对相关议案表决事项进行了回避。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列入表决的全部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时适用的华夏银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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