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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年4月28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于本行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不应为本行—1—执行董事。本行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及调整,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

和工作需要提出,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一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有关调研、培训和会议。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工作;

—2—(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相关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解任的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及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对本行经营决策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发现本行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提出本行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制度

的制定及实施,研究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任务和整改落实重要事项,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行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3—(十)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职权。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

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负责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及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检查本行的会计

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

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六)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

—4—见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议事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不得与董事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难以

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监管要求和—5—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会议计划及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初向董事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需征得主任委员或其他召集

人同意后签发,应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指定其他一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召集并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参会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拟审议事项;

(五)通知发出的日期;

(六)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年度内委员亲自出席的专—6—门委员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应出席会议次数的四分之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书面传签

两种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可以通过举手和记名投票两种方式作出。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前款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可邀请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相关部门或下属企业负责人、有关专家、中介机构等列席,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除召开会议外,审计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定期获取本行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列席本行相关会议、专题

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开展调研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应当—7—形成书面调研成果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如出现过度避险、消极行权、无充分理由多

次反对、极端对立型履职等情形,董事会应该按规定程序予以解任。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本行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职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不泄露本行秘密。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出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委员出席、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缺席委员的书面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意见。

—8—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会议的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资料的收集、会议通知、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本行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对口支持部门,对口支持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掌握并牵头落实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委员所提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若无特别说明或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冲突的,应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监管—9—规定和本行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制订及修改应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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