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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日照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日照港 --%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1—(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2—(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3—第七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如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4—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5—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的公告中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公司应热情、礼貌地接待投资者的电话、电邮或

现场调研,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应耐心、严谨、客观地进行回复,不能向投资者传递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

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来访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6—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7—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证券部要认真核查前述文件,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和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要建立接待活动备

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登记,访谈内容应形成调研提纲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接待活动备查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8—(一)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来访人员和接待人员姓名、职务信息;

(三)活动的内容及访谈提纲;

(四)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待活动中不论以何种方式一

旦发布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9—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10—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12—外界传达的信息,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

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13—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

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

应及时汇总投资者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并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秘书、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保证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能及时了解到中小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1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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