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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日照港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日照港 --%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单位(以下统称“权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

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行使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能。

第二章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法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法务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法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歪曲事实或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谋取私利。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1—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该项审计业务。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语言表达、文字写作、沟通协调等业务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

第七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内部

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审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2—(六)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公司领导安排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法务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权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

处置、招投标、生产经营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登陆、查询公司及其权属单位的

财务、投资、销售、生产、采购等信息系统;

(四)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要求权属单位及时报送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全

面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预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活动

分析报告、专项工程进度、投资可行性报告、在金融机构开立账

户的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

—3—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检查公司及其权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八)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九)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十)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

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做专项报告;

(十一)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二)对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十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

—4—费的单位或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提出移交纪委惩处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建议;

(十五)责令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款项;退还违法违规所得;退还侵占的企业资产;冲转和调整记录错误的有关账目;

(十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九)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权力机构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法务审计部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务审计部出具—5—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法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目标以及年度

工作重点、审计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四条根据审计项目特点,选择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组建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主审,审计组长、主审原则上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三日前,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

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特殊审计业务,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编制

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与内容、组织与分工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作为审计实施阶段的操作依据。

—6—第十七条鼓励相关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纪委机关、法务

审计部及相关部室举报贪污受贿、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与之有关的线索、证据。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举报,法务审计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经领导批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对于非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移交纪检等部门。

第十八条为增强审计工作的公开、公正性,充分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推行审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期间、目标及范围、审计组成员名单、提供审计线索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特点,选择合理有效的审计方式,在全面审计基础上,以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选择企业重点所属单位、大额资金、重大项目、重要业务、关键环节,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同主要经办人员或责任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束前,整理审计工作情况,编制审计取证单,经主审和组长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经办人签字认可,加盖单位公章。

审计组根据审计取证单,提出初步审计结论。通过复核认为审计结论或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证实的,审计组经法务审计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调整审计工作方案,追溯或顺延审计区间,—7—扩大审计范围,获取证据支持,以保证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条对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审计组应及时向公司分管审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报告。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需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核实、修改,经法务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最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对审计中发现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法务审计部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影响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事项的,及时将审计结论报送负责考核的相关部门,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考核结果,重新核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年度的应发薪酬,对超发部分及时追回。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经营

投资的其他人员,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经营投资—8—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时间等,并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整改方案、九十天内将整改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法务审计部。

第二十六条法务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实施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或审计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及整改

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以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整改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彻底、措施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法务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立项文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

一并归档,妥善保存,建立审计档案台账。

第五章审计实施方式

第二十九条法务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必要时可抽调公司

及权属单位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聘请外部审计专家组成联合审计—9—组开展。审计工作开展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

(二)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资料送达指定地点接受审计检查。

(三)远程审计。审计人员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实施审计。

第三十条法务审计部需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各方面集中反映的问题领域作为重点关注事项,对内部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或警示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内部监督透明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聘用社会中介机构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至少安排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做好组织协调配合,监督复核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法务审计部须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

行复核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复核中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补充和解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法务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规、效益显著、审计

整改落实及时有效的单位,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三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勇于担当,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精神—10—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妨碍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

料、拒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对不履行相应审计程序,掩盖审计问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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