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落实,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
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1—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五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
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市值管理计划、监督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定期评估管理效果等,并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2—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
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3—(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
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
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证券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
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4—(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
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20个交
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2.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如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完善。
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长期破净情形,是指当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5—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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