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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上港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和

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

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

业绩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内设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集团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组成包括集团总审计师、集团审计

部、审计分中心以及基层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保留的审计机构。

集团总审计师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及其下设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审计部为集团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部门,在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业务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资主体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分中心为集团按照“审计机构集中”的内审体系建设要求,同时根据集团下属二级单位的地域分布、业务板块、经营规模、管理

层级或管理跨度划片设立的审计部分支机构,受集团审计部委托或授权开展具体审计业务。

保留的审计机构主要指上市公司、集团委托管理单位等特殊情形

下设置的基层内审机构。除上述情形外,集团各基层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和配备审计人员,仅配备必要的审计工作联系人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条件应得到有效保障。聘

任或解聘审计人员,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并报审计部备案。内部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以及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了解相关的经济、工程技术和港口专业知识。总审计师的人选应符合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

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除应届毕业生外,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后续教育培训等,所在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按有关规定

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检查和评估,并接受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

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条集团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集团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发布施行;

(二)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审计分中心、保留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拟订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四)按集团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

员审计实务与审计理论研究的学习交流和相关的业务培训,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协作,保证审计信息畅通。

第十一条审计分中心在集团审计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其具体职责由集团《审计分中心管理规定》另行规范。

第十二条保留审计机构的单位按照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

质量、经济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组织对子公司的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对发生重大

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营业绩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

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工程招标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对外投资、物资(劳务)采购等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活动,以及重要经济合同的风险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子

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有关经济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六)配合和参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范围内涉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

(七)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专题审计事项;

(八)按出资方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时上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以及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集团各单位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监督,应当依

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集团各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

审计工作联系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四条集团审计部、审计分中心履行职责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集团公司或所负责片区单位有

关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会计报表、财务

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集团公司或所负责片区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集团公司或所负责片区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参与集团公司或所负责片区单位预算管理活动,以及重大经济

活动事项的调查研究、审核和监督;

(五)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勘察相关实物;

(六)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索取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防范风险的建议;

(十)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保护。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订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

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

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执行特殊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事实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并视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总审计师或集团公司董事长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阅后,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总审计师、集团公司董事长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总审计师、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意见(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在一周内书面上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以及审计情况统计

报表等资料,应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照本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

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前,向审计委员会递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对本公司中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

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应视具体情况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

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

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集

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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