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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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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宝钢股份第三期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或“本次计划”)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计划项下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宝钢股份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

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核查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

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

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1)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规定,结合近期人员变动,同意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4.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调动、退休的24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179750股;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4.29元/股,回购辞职的3名激

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810000股。上述股票回购后,公司将进行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减少5989750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989750元;同时,公司将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

3(2)同意授权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具体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2.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提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4.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调动、退休的24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5179750股;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4.29元/股,回购辞职的3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810000股。

3.2022年11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按授予价格4.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调动、退休的24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5179750股;按授予价格4.29元/股,回购辞职的3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810000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4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注销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或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27名激励对象,其中盛更红等17人系已调动至集团相关单位任职;王国清等7人系已办理退休手续;马辉斌等3人已办理离职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如下:

1.对于调动、退休的,经征询其本人意向,盛更红等24人已获授但尚未达

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5179750股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4.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对于辞职的,马辉斌等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10000

股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4.29元/股)回购。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上述2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限制性股票合计5989750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价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调动、退休的2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7975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4.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辞职的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10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4.29元/股回购。经核查,授予价格低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六)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变动情况及对于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989750元,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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