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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2 查看全文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上海电力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由上海电力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上海电力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上海电力财务主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主管部门、风险内控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上海电力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

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

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

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六条上海电力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七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

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金融业务、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

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上海电力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余额占财务公司

吸收的金融业务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上海电力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上海电力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上海电力董事会。

第九条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针对出现的风险,上海电力应与财务公司召开

联席会议,由上海电力领导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可共同起草文件,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示。

第十一条上海电力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

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

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

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

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归上海电力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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