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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2024年4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担任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选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及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前款第(四)项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2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3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全

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52022)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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