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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管理规定(经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管理规定

(2026年4月24日修订)

经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程序和责任,确保公司内部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性,避免内幕交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信息是指公司未对外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内幕信息;包括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业务、经营和财

务会计数据、资料和信息,重大事项的筹划情况以及其他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外部使用人是指除本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本公司依据本规定向其提供内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对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实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的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司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的审查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根据外部使用人需要,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内

部信息使用申请,明确所需提供的内部信息范围和内容,接触内部信息的所有人员名单以及身份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规定,对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部信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部信息。如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对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的信息

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登记档案。应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所要求的身份证明信息;还需登记向其

提供的内部信息的范围、内容,提供的时间,并由外部使用人签字确认。

2第八条公司应当要求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

供的内部信息的保密性。

本公司应与为本公司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其使用公司内部信息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在内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本公司的内部信息,不得利用获取的内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提供公司内部信息。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所属的内部信息知情人员不得随意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公司内部信息,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外部使用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于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向其发出必要的督促提示。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备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采取必要措施对市场进行舆情监控,若内部

信息已无法保密或事实上已经泄露,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外部使用人违规使用或泄露本公司内部信息的,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其要求赔偿责任,并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3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9日发布的《内部信息外部使用人管理办法》(SEP-02.06.01.01-0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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